(2014)甬慈执民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付民与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付民,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陈付民,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张伟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37号陈付民诉张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张伟伟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付民人民币66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8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0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