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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62号原告海安邦德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森、丁XX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安邦德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森,丁XX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362-2号原告海安邦德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锋蕾,董事长。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卫,董事长。被告丁森。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安邦德家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森、丁XX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安邦德家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