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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州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州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5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9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取走了2300元。2013年农历正月16日双方吵架以后,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之可能。故诉请判令离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1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信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是2009年7月1日与前夫离婚,原被告是2010年9月13日在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婚后被告对原告关系体贴,被告将自己的打工工资全部交由原告管理,并照顾原告两个孩子的生活,原告从被告工资中支取了59300元,而被告为了缴纳驾驶费才从原告银行卡中支取了2300元。原告自2011年元月到2012年7月在商州区垭口幼儿园打工并照顾两个孩子,2013年初原告到新兴幼儿园打工,4月被告去找原告被原告父亲无故殴打,5月后原告不让被告到其住处,被告为结婚花去很多钱。将收入全部交给了原告,原告借于他人15000元债权。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7月与前夫离婚。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3、工资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工资卡由原告保管,共花销了59000元。4、银行卡复印件一份;证明曾从原告卡中支取过2300元。5、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借出去10000元。6、原告以前的民事诉讼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带有婚前的两个子女。7、崔念志证言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给了原告5000元彩礼,偿还了原告婚前8000元债务。8、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有第三者。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1、2、4、5、6均无异议,需要指明的是证据5债权10000元已于2013年4、5月间收回;对证据3认为工资卡由被告保管者,原告只是用卡取过两次钱,数额也没有那么多,且从2013年就没取过;对证据8原告予以否认。根据以上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如下认定:原告的证据和被告证据1、2、4、5、6因原被告双方均未异议,故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证据3,因不能证明何人支取钱的,也不能证明支取钱后用途是什么,更不能证明此工资卡由谁保管,故不予认定。被告证据8电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加之原告否认,故不予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于2007年7月1日与前夫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201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谈恋爱,2010年9月13日双方在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可,2013年春季,因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支取了2300元钱,导致双方关系不睦,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财产,也无存款。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5000元,偿还了原告婚前8000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二年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13年春季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一年有余,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有和好之希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斌代理审判员 丁 鹏人民陪审员 李高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