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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与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志,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志。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中利。被执行人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恒。申请执行人张德志与被执行人青岛恒讯电线有限公司、青岛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申请执行人张德志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以(2014)青执指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执字第19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清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