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兆东与被执行人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东,李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王兆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国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兆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公积金款,因被执行人李国华已死亡,被执行人李国华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东审判员 石 磊审判员 庞金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洪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