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628号原告:闫某某,女,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张某某,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利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