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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中法民立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克中法民立终字第15号上诉人张XX。上诉人张XX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立初字第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XX认为:其与史XX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离婚时,对方采用欺骗的手段,使其误认为位于康城花园平安苑XX幢X单元XXX号房屋已被开发商收回而未主张分割该房屋,该房屋系共同财产而未进行分割,其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张XX与史XX离婚一案时,查明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史XX申购了位于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平安苑XX幢X单元XXX号房屋,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合计144088.92元的事实,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在原、被告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张XX对史XX申购位于克拉玛依区康城花园平安苑XX幢X单元XXX号房屋的事实及支付购房款的数额是明知的,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上诉人张XX主张史XX采用欺骗手段,使其误认为该房屋已被开发商收回而未主张分割该房屋的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上诉人张XX起诉要求对已在(2013)克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中处分过的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张XX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光审判员  陈远志审判员  莱提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