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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宏纬织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熟市宏纬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思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常熟市宏纬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古里镇吴庄村。法定代表人高卫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熟市宏纬织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常熟市宏纬织造有限公司、票据号码为3030005121847984、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厦门市鹭欣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莆田市立欣鞋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晓文审 判 员  林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