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调确字第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大伟、陈文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大伟,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调确字第096号申请人:高大伟。申请人:陈文。委托代理人:陈玉玲。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大伟、陈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大伟、陈文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4年5月26日经东平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高大伟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陈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4638.27元。于2014年5月26日付清。二、申请人高大伟负责将申请人陈文的摩托车提出并修理好。三、其他互不追究,本次事故终结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兆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