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弋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弋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管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25出生,本市国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镜湖区。申请人:龚某某,男,汉族,1948年9月1日出生,芜湖市燃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弋江区。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管某某与龚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管某某与申请人龚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2日经芜湖市弋江区鲁港街道中央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解除申请人管某某和申请人龚某某之间签订的位于本市弋江区中央城E4-601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互不要求对方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