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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张军房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王小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有章保等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故应合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逾期,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备案在尚军名下的宣城市区钻石鑫城房屋。因该房产本院正在处置,短期内无法变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