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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夏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乳城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用169元。本案我们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商初字第11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成兴审判员  杨少明审判员  刘言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