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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刘敬伟、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刘敬伟,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港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光明大道西侧丑-14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80523027X。被执行人刘敬伟,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籍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爱民路2号183楼1单元12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路福波园2-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702081510。被执行人宋敏,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籍贯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兴安东路糖酒公司3单元301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塘路福波园2-3-202室,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607190321。本院在执行刘卫东与刘敬伟、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履行期间较长的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本案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洪    春代理审判员 王树金代理审判员顾孟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秀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