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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玉春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73号被执行人王玉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的王玉春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玉春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春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龙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