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华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