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周晔超与陈斌、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晔超,陈斌,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义商初字第533-2号原告周晔超。委托代理人夏成明。被告陈斌。被告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原告周晔超诉被告陈斌、浙江永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鉴于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作为本案的借款人--被告陈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晔超的起诉。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周晔超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戴志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