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执审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友彬、许榕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许友彬,许榕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狮执审字第165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友彬,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许榕榕,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许友彬、许榕榕拖欠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定,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经立案调查,认定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于2005年8月14日生育一女孩,2013年3月1日生育一女孩,其行为构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法行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的违法行为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狮人口征告(2013)01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3年11月29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狮人口征决(2013)01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向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18502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1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01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和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缴款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狮人口征决(2013)01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218502元交本院行政审判庭。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3178元由被执行人许友彬、许榕榕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茹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