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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李祥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执民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正。被执行人马伟。被执行人刘欢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2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伟、刘欢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50,937.40元,案件受理费549元,法医鉴定费1500元,执行费6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伟、刘欢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58.4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欢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