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德开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董事长住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东路1186号。被告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昌威,董事长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4号福佳新天地A座2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3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交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大连福佳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荣芝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