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谷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某与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申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谷初字第00059号原告申某。被告申某某,男。关于原告申某诉被告申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江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永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