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管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玉花与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花,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刘玉花,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州大上海城商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国水,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花诉被告郑州大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花负担。审 判 长 贾海宏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人民陪审员 魏国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云峰-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