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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一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2014)横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谈盛坚诉被告李德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盛坚,李德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833号原告谈盛坚,男被告李德赞,男原告谈盛坚诉被告李德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波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秦海彬记录。原告谈盛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赞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德赞应归还原告谈盛坚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提前还款的,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千分之八计付﹜,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李德赞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海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