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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马敬荣、田先民等与范俊伟、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敬荣,田先民,田先良,范俊伟,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46号原告:马敬荣。原告:田先民。原告:田先良。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井波,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俊伟。被告: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颖南大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敬荣、田先民、田先良诉被告范俊伟、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敬荣、田先民、田先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马敬荣、田先民、田先良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