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与张学亮、张学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张学亮,张学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住所地,宁河县七里海镇。负责人孙明春,职务:支行行长。被告张学亮。被告张学发。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与被告张学亮、张学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七里海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