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如与被告刘海群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如,刘海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刘成如,农民。被告刘海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如与被告刘海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如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