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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才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才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执字第64号罪犯张才顺,男,1961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8日作出(2005)临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才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2006)晋刑一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3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30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于2014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张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1年8月、2012年5月(二次)、2012年8月、2013年2月、6月、9月、11月共获监狱表扬8次,2012年2月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才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张才顺减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