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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礼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