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少民初字第26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宁建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礼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