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开民初字第05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贾同萍与洪文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洪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皋开民初字第0519号原告贾XX。委托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培,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XX。原告贾XX与被告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黎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委托代理人丁红丽,被告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XX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一子洪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2002年,被告因赌博被行政拘留,自此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2013年,被告将原���交给其办理购房手续的定金挥霍一空,且被告多次到原告单位无理取闹。2013年7月,原告及儿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与被告分居至今,两年来,原被告之间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洪XX辩称:原告诉状上说我2002年因赌博被拘留以及2013年将购房定金挥霍一空不是事实;原告蓄意将住房转给儿子洪X并带走价值180000元的保险,隐居他乡,再提出跟我离婚;原告对家庭不负责。因我们夫妻间没有原则性矛盾,且为了孩子考虑,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认识数月后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1994年3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同年5月5日生一子洪X。原、被告婚后一度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贾XX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请。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且生有一子洪X,虽近年来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遇事及时沟通协商,求同存异,经济上公开透明,克勤克俭,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有可能。原告贾XX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贾XX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贾XX与被告洪XX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贾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南通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