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执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徐州光环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光环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光环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螺山路荆马河支路。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戎长军,该公司董事长。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暂时终结执行,如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