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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执字第66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陈洪波与徐超、颜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波,徐超,颜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664-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波。被执行人徐超。被执行人颜姣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2年10月29日、12月31日向徐超、颜姣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分别限在2012年11月2日、2013年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颜姣辉所有的湘KJ13**号宝马小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伍交审判员  吴菊花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