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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时某某,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乳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被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时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戊。被执行人:王某己。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乳诸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8000元,诉讼费用7870元。本案我们已经履行了法律程序,被执行人没有偿还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诸商初字第1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成 兴审判员 杨 少 明审判员 刘 言 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力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