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涛、杨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涛,杨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989号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105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光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芳,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炯,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涛,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琰,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涛、杨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玉明独任审理。2014年5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