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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朱武与李长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李长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51号原告朱武,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长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诉被告李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