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朱武与李长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武,李长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园民初字第51号原告朱武,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长明,男,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武诉被告李长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