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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06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霞,怀才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0646-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霞,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怀才宏,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刘红霞与怀才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怀才宏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有待处置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怀才宏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