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二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罪犯蔡爱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641号罪犯蔡爱民,男,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1年5月25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蔡爱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蔡爱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爱民减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凯韩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