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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0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万会与陈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040-1号原告陈万会,农民。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会与被告陈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会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会撤回对陈旺的起诉。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