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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瑞合、吕迎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合,吕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合,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吕迎春,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6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吕迎春的银行存款415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吕迎春的银行存款4150元的冻结。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