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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清平与被告黄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清平,黄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向清平。委托代理人廖灿华,湖南省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瑛。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清平与被告黄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清平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清平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向清平负担。审 判 员  彭振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