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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华枝与黄仲春、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枝,黄仲春,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935号原告徐华枝,女,汉族,住址江西省瑞昌市。委托代理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仲春,男,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缪欣,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邱玉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枝与被告黄仲春、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岐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仲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枝撤回对被告黄仲春的起诉。审判员  陈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