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李某甲,男,200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