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九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559号原告李某甲,男,200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张某某,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