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信用联社诉被告张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82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幼兵,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城关镇***。被告杨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张某亲戚。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诉讼保全费用45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罗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