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志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376号罪犯张志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了(2008)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张志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交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作,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2被定为特困犯,累计考核得分123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提请减刑建议书;2、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3、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帐;4、罪犯奖惩审批表;5、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认为,罪犯张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辉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