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邓一昌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一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524号罪犯邓一昌,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芦���刑初字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一昌犯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已缴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于2013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邓一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减刑,提请本院审核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邓一昌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49.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罪犯邓一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一昌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