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庆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5427号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后安定村委会东50米。法定代表人余正喜,总经理。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胜,总经理。被告高庆林,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庆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百城瀚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