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的相应的财产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留成,金亚丽,吕元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民执裁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康留成,男。申请执行人金亚丽,女。被执行人吕元义,男,住西平县柏城镇烟草公司家属院。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驻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执行人的相应的财产或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元义的工资每月扣留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翔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