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文与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马宪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275号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马宪标:王文申请执行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周明军、周高峰、马宪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3)涧民三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文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王文支付欠款1985200元。(2)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诉讼费2308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533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