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波等3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孙波,段翠,蔡元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波,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段翠,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执行人蔡元茂,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波、段翠、蔡元茂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1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邵周庆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彩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