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石云宝与徐延军、王立民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云宝,徐延军,王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舒民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石云宝,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徐延军,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王立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石云宝与被执行人徐延军、王立民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690元,执行费75元,此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舒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汝成代理审判员 尚桂斌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