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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梁某某,女,住洛阳市。方某申请执行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