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阚绪焕诉被告周学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阚绪焕,周学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13号原告:阚绪焕,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周学文,男。本院受理的原告阚绪焕诉被告周学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被告不愿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绪焕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贵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慧 来自